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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废水污染东青溪 义乌一日用品厂负责人被拘

发布时间: 2016-04-28 16:19:46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王玲飞

  中国义乌网4月28日讯(记者 王玲飞)今天,中国义乌网记者从义乌市公安局获悉,苏溪畅鹏日用品厂负责人张某因违法排污,被依法行政拘留12天。

  4月24日下午,义乌市东青溪西前村段发现溪水呈浅蓝绿色一事,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市公安局第一时间火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环保局即刻对溪水取样调查,并会同水务集团、相关镇街对东青溪从下往上开展排摸调查,在排除了荷叶塘工业区排水可能后,初步锁定污水来源为苏溪镇中山背附近的污水管道泄压口。

  在初步查明入溪污水来源后,大队人马兵分8组对溪流两岸的十多个村庄、数百家企业、两百余个雨污水窨井开展地毯式摸排,25日凌晨四点,初步锁定畅鹏日用品、宝川制笔、仿真水果等6家嫌疑企业,并将其作为拳头工作,进行立案查处。

  25日早上八点,相关执法人员深入彻查,得知该日用品厂主要从事洁厕灵等产品加工生产,在二楼、三楼、四楼各配有铁皮清洗槽1个,铁皮槽内残留有淡绿色废水,废水通过外接软管和白色PVC管,经过滤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外环境。

  执法人员对该厂一楼雨水井积水取样监测,水样呈淡绿色,监测报告显示积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2900mg/L,超过国家排放限值的25.8倍,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和查封关停。

  该厂因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被立即移交市公安部门处理。

  4月27日,市公安局对畅鹏日用品厂负责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与此同时,市环保局对在大排查行动中发现的义乌市智优文具厂等六家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或移送公安部门。

  据了解,这是全省“百日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的启幕后我市查处的第一起水污染案件。

  法律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初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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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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