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5日,义乌的何女士在地下商城四街的一化妆品专卖店,一次性购买了两套价值3715元的某品牌美白霜。美白不成,却意外“红”了。
用了五天后,有天晚上她无意间拿出镜子照了一下脸部,发现脸部的左边和右边分别出现了两块碗豆大小的红肿。
第二天,她联系店家问原因并申请退款。“每个人肤质不同,不能排除个别女士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只要立即停止使用,肯定会恢复的。”店家说,如果真的不再信任这个产品,可以立即退货并全额退款。
何女士觉得是轻微皮肤过敏,只要能全额退款退货,就没有追究店家的赔偿责任。
今年2月27日,她找到店家将剩余化妆品退掉,拿回3700元购物款。但是到3月17日,原来只有碗豆大小的皮肤过敏发红,突然整个脸部都出现了像橙子皮一样的红肿。
4月13日左右,经过治疗后,她脸部皮肤过敏红肿症状基本消除,前后花费2万多元。次日,她找到店家,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
店家明确表态这3万元赔偿要求不能接受,并提出了3个理由:一是何女士到医院检查治疗的情况没有告知店家;二是已办理一次性退货退款手续,当时没提过后续检查治疗;三是何女士就医的美容医院店家不认可。
何女士找到了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
执法人员认为,何女士在没有治愈因使用化妆品造成皮肤过敏的情况下,就和店家达成一次性退货退款作为终结协议,并不能免除店家的责任。
“在何女士未退货前就因使用店家的化妆品,发生了皮肤过敏。这和退货后再度发生皮肤过敏,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店家应承担何女士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听了执法人员的解释说明后,店家表态,同意一次性赔偿何女士1.8万元,对于这一结果,何女士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