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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头发被染成“彩虹色” 原是商家想借机宣传

发布时间: 2016-06-14 15:42:53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通讯员 陈奎钱

  中国义乌网6月14日讯(通讯员 陈奎钱)不少美发店都会向顾客推销染发烫发的服务,“修饰脸型,让您更有气质”、“解决您发量少贴头皮的问题”等等说得人心动不已。可是染发烫发一旦出了纰漏可是关乎“面子”问题,也会让人烦心不已。最近,邹女士就碰上了这么一件烦心事,一个没注意,她一头长发被染成了“彩虹色”。

  邹女士是台州人,在义乌一家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是个年轻貌美的姑娘。6月5日,她来到位于义乌市荷叶塘的一家相熟的美发店中染发。“染发嘛,就想改变一下,与自己的气质相符就好啦!”与大多数走进美发店的客人一样,邹女士对于自己想要什么样的“改变”并没有明确的描述。因为是老顾客了,对美发师手艺也很放心。染发的整个过程中邹女士都在低头玩手机。染发烫发的过程结束后,邹女士一看镜子傻眼了,“有棕色,还有粉红色,我实在接受不了!”不但头发成了“彩虹色”,头上还被烫了几个小水泡。邹女士当场要求店家赔偿,店家以发型很适合邹女士为由拒不同意。无奈的邹女士只得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福田市场监督管理所马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听完了邹女士的陈述,美发店负责人也有委屈:“邹女士在我们店里也是老客了,我们根据以前为她做发型的经验和她的要求,特意为她设计了色彩搭配,最后的效果也不错。还有顾客指名要做和邹女士一样的发型呢!”原来美发店是想利用邹女士来展示自己的手艺,在没有与邹女士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为邹女士做了这个造型。

  适合不适合,效果好不好,都是主观判断,消费者和美发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4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的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指出,由于美发店在为邹女士做造型前未尽到明示效果的义务,根据规定理应为邹女士重作或退还烫染费。

  “邹女士,这个发型确实很适合你,重新再染实在可惜。如果你愿意当我们的‘模特’,我们愿意付‘代言费’。”美发店负责人提议道。

  最后,邹女士考虑再三,接受了美发店负责人的提议。美发店一次性付给邹女士染发费和“代言费”共计1500元,邹女士保留头发色彩和造型一个月,双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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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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