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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违规获利,为何处分档次却不同?

发布时间: 2016-07-20 09:56:58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商报记者 李爽爽 通讯员 王忠明 吴枝燕 龚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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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义乌市后宅供销社新大楼经过土地置换,安排到西何居民区地块。为使工程能顺利开工,建设单位将围墙和便道工程交给西何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2012年5月,时任居民委员会主任何福土通过他人开办的义乌市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西何党支部书记何国良与何福土商议后,又找了时任监委会主任何兆纪“入伙”,让居民何某等人组织施工,获利大家平分。

  2013年4月,便道工程、围墙工程完工,工程款也顺利结算。何福土、何兆纪在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工程管理的情况下,“搭干股”获得分红各2.5万元。何国良在没有实际出资且没有参与工程管理的情况下,分得1.2万元。

  2015年底,在纪委开展初核前,何兆纪即向组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纪问题,并于2016年1月6日主动上交违纪款2.5万元。

  案发后,何国良、何福土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何兆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三人违纪所得均予收缴。

  案例评析:对何国良、何福土、何兆纪的处分量纪,不能简单以个人所得数额论处,要综合考虑被审查人员在共同违纪案中所起的不同作用、配合组织审查情况、退缴违纪所得等情节,区分责任,准确量纪。本案中,何国良作为时任党支部书记,是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应予以从重处分。

  何兆纪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作用,且在初核前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物的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认错悔错的表现,量纪中应充分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这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鼓励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的政策导向。

  纪律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编辑: 冯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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