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8月5日讯(义乌商报通讯员 余雪光 记者 龚盈盈)从2017年开始,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继续通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获得毕业证书。8月2日,省教育厅就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及换发毕业证书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根据通知精神,该新规定自2014级普通高中学生开始执行。
据了解,为充分凸显“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在坚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和执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我省对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换发毕业证书的有关事项作出相关新规定。
根据规定,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学生,可根据《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在结业后以社会人员身份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次数不限,所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其毕业成绩。
普通高中结业学生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持结业证书、学业水平成绩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交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学校核实后,通过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结业转毕业申请,由省教育考试院将相关学生的补考成绩对接到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提交换发毕业证书验印的书面申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对无误后,通过学籍系统予以核办,并做好换发毕业证书的验印工作。
据悉,换发毕业证书有关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全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对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其中春季学期可以与当年应届学生的毕业工作一并进行,证书的颁发时间为实际换发日期,学习期限不变,学校在换发时需收回原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