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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老板买奔驰给女儿当嫁妆 结果遇到糟心事

发布时间: 2016-08-10 08:45:30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龚望平

  8月8日上午,义乌后宅的张先生找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了城区的一家汽车4S店,因为店家擅自决定把赠送给张先生的2000多元维修基金卷过期作废。

  “合同没有约定,维修基金券上没有写有效日期,4S店这么单方面决定,我觉得不合理。”张先生有些生气,他对4S店的说法无法接受。

  4S店不认赠送给客户的2000多元维修基金

  事情还得从2014年7月30日,张先生的女儿次月要出嫁,他就以42.7万元的价格,在义乌市区的这家汽车4S店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当女儿的嫁妆。

  提车当天,张先生与4S店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了车辆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汽车交付时间和方式,还有买方对交付车辆的品质和配置的验收确认以及卖方须履行的国家汽车三包规定。

  签完这份汽车销售合同后,张先生一次性付清购车款,车辆交付时间为次月6日。当时4S店在搞让利促销,就在原合同后面增加了三个附加条款,约定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分别赠送车辆保险费9000元、维修基金8000元和导航1个。

  其中,保险费和导航当场兑现,唯有8000元的维修基金,因为新车无需保养维修,4S店又不同意兑换现金,张先生只好拿走店家出具的一张价值8000元的维修基金券,待以后维修使用。

  从提车到2015年11月底,张先生的女儿先后三次开车到这家4S店作保养维修,用的都是这张8000元的维修基金券,共抵用消费了5440元。之后,剩余的2560元的维修基金卷就一直没有使用过。

  今年8月2日,张先生来到4S店,要求用维修基金券购买价值990元的燃油宝1个和价值1600元的剎车片两副,如果维修基金剩余钱款不够用,可以现金找补。

  “已经过期了,就不能再使用。”当时,4S店一位姓桑的销售经理接过张先生说,这张维修基金券有效期为两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今年7月30日止。

  合同未约定有效期“潜规则”不受保护

  对于店家的答复,张先生无法接受,因为汽车销售合同附加增与条款中,没有书面约定有效时间,4S店怎么可以随便说过期就过期呢?

  “即使没有书面约定有效时间,但是肯定也有过口头告知。另外,根据行业规定维修基金一般使用时效也是两年。”桑经理的答复很坚决。

  这下,张先生不乐意了。他说,根本没有听到过店家的口头告知,更不认同行业规矩。就这样,双方各有各的说法,无法达成一致。

  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立即召集双方做调解现场。

  张先生当场提出了两点诉:一是剩余的2560元维修基金不能过期,直至用完为止;二是剩余维修基金可以抵作现金使用,同意他在4S店购买燃油宝和刹车片。

  而4s店方面则坚持之前的说法。

  执法人员仔细查看汽车销售合同和维修基金券,发现均没有写明维修基金的有效时间。“至于店家说的口头告知,因张先生不认可,已无法无法确认证据。”

  “店家单方面作出的维修基金过期不能成立,还有所谓的行业规矩之类的‘潜规则’也不予认可。”执法人员认为,口头告知无法确认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尊重书面约定的证据。

  这起纠纷中,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维修基金使用的有效时间,因此不能认定剩余维修基金过期。赠送的8000元维修基金券属于非金钱债务,张先生有权要求4S店履行剩余基金的服务。

  听完执法人员解释说明后,4s店方面同意剩余维修基金可以抵作现金使用,在店里购买燃油宝等零配件之后剩余的维修基金,可以延期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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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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