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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这20类事项证明派出所不给你开了

发布时间: 2016-08-12 09:24:04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中国义乌网8月11日讯(记者 龚书弘)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于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记者发现,接下来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记者从义乌市公安局获悉,该《意见》的发布,有望减少工作人员不必要的工作量,公安部门的职能也将更明确,切实为市民带去便捷,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分工有序,各司其职。有网友也不禁在政策发布时感慨,“再也不用证明我爹真的是我爹了。”

  中国义乌网记者整理,有以下几类证明,公安局将进行改进和规范: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临时身份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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