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一名少年沈某,因为逼同村三姐弟说出家中藏钱位置未果将三人杀害。无独有偶,在此之前,为实施抢劫意图,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一名少年方某将汽油泼向受害人致其重度烧伤。在上述两起案例中,沈某、方某均不满14周岁,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梳理发现,2015年以来,媒体曝光了多起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事件,都因未成年而交由家长“严加看管”,如此处理令人担忧。(9月6日《法制日报》)
将视野扩大到近两年间,发现类似事件也多次被媒体曝光。例如,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3名不满14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小卖部盗取食物被老师李某发现。因担心李某报警,3人将李某殴打致死。2016年1月,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韦某将一名11岁的女童杀害,而在韦某不满14岁时,已经杀害一名同村4岁男童。他们虽然不满14周岁,却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下多么严重的犯罪,都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只能交由家长看管。在前述方某的案例中,由于阿坝州没有少管所这样的机构,也没有政府收容教养机构可以接收,只能将孩子交由父亲看管。他的父亲怕他再闯祸,只好用一根铁链将儿子锁在家里。
既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社会的原因,社会就必须负起监管的责任来,而不能只是简单交给家长“严加看管”。但是交给谁“严加看管”呢?法律在这方面显然存在不足,比如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措施缺乏惩罚性与有效性。该法仅在第四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其他几章均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可以说,该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有余,惩罚不足,被公众广泛质疑其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当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超出家庭范围,或家长无法看管时,社会应当履行矫治职责。在这方面,应该向美国学习。在美国,即使是未成年人,但只要是严重暴力犯罪,少年犯将被视作成年人,移送普通刑事法庭按照成人审判。部分州还规定,在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案件中,须由少年法庭评估该少年是否“成熟老练”,然后决定是否移送普通刑事法庭与成人一样审判。据美国司法部统计,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2012年美国青少年犯罪率降低了38%。有专家提出,我国应该建立未成年人特别刑事法庭,审理未成年违法犯罪,这很有必要。要知道,必要的惩处其实也是另一种有效的教育挽救,远比单纯说教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