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0月9日讯(通讯员 苗苗)前段时间,陈女士前往义乌佛堂某水果店购买榴莲,想要用之前商家新开张时送的几张礼金券抵扣费用,结果商家表示榴莲是特价产品,不能使用礼金券。陈女士认为这十分不合理,便向佛堂市场监管所投诉。
9月19日晚上,家住佛堂镇的陈女士在镇上闲逛时路过大成路上一家新开的水果店,陈女士觉得这家店的水果看着新鲜且价格也比较实惠,便准备在店里购买一个价值140元左右的榴莲。
准备结账的时候,陈女士突然想起上个月这家店刚开张时发了几张礼金券给他们,便打算用礼金券抵扣相应的费用。但是,商家却表示这榴莲是特价产品,不能使用抵金券,让陈女士挑选其他的水果,其他非特价的水果都可以使用礼金券。
陈女士认为商家的说法很不合理,但与商家协商不成。
9月20日,陈女士向佛堂市场监管所投诉,希望能用抵金券抵扣买榴莲的费用或可以用礼金券购买其他的特价水果。
佛堂市场监管所接到陈女士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情况,并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中了解到,陈女士认为抵金券中只写明了整箱水果不可抵用的字样,并没有写有特价水果不能抵用的字样,店内特价水果也没有标明不能使用抵金券。而商家认为在抵金券中写有一款本券不与本店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使用,并且本券的最终解释权也是归本店所有,榴莲等特价产品已属于优惠活动,当然不能再使用抵金券了。
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并仔细查看了抵金券后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也就是说商家在提供抵金券时有义务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和说明特价水果是无法使用抵金券的,然而水果店既没有在购买前明确说明也没有写明。
工作人员指出了商家的错误,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最后商家表示愿意让陈女士使用抵金券购买特价水果,陈女士表示同意。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很多商家都会有发放类似于抵金券、代金券、折扣券等优惠活动,在使用前应该仔细了解使用规则,对细节进行确认,包括使用代金券的时间和范围、有无其他的使用条件等。也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尽可能将信息进行保存,妥善保留交易证据,以备在使用代金券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遭遇类似消费陷阱,及时拨打96150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