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2月26日讯(通讯员何林瑶)近日,义乌市执法局大陈大队查处了一起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案件,当事人被依法予以处罚。
2月26日上午9时30分,执法队员在大陈镇大陈一村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店铺门前挖掘机正在挖掘城市道路,且现场没有设置任何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的小沟长5米,宽2米,总挖掘面积10平方米。
经调查,当事人表示家中正在装修,挖这条小沟是为了安装排水管和排污管道。当被问及是否有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时,当事人说他并不清楚挖掘城市道路要审批,也不晓得该如何审批。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人员耐心地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将路面恢复原状。
执法队员提醒广大市民和单位,擅自挖掘、破坏城市道路不仅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存在安全隐患。在挖掘道路之前一定要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要求施工,并及时恢复路面,以免对群众和个人造成不好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