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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上线

发布时间: 2017-03-14 10:27:53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夏斌婷 通讯员 单明

  昨天,记者从义乌市环保局获悉,义乌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上线了。

  据义乌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是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被列入“黑名单”后,原则上管理期限为三年,期间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或生活行为受到限制,其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也受到限制。

  根据“黑名单制度”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构成环境犯罪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管理不到位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被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决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一年内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批评监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达标且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的。

  据悉,在“黑名单”公布六个月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义乌市环保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合格,公示七天后,将撤除“黑名单”的修复决定书告知生产经营者,并上报省环保厅,及时撤除“黑名单”信息,并报省信用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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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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