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句朗朗上口的话,每个人都会说,然而由于人情应酬需要、侥幸心理作怪等原因,却不是每个人都做得到。而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但要自食苦果,还严重损害党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必须予以严肃处理。自去年年底以来,我市就接连查处了3起党员干部醉驾案,其中一人已被判处刑罚,两人被党纪立案。
现将该三起醉驾案通报如下:
2016年11月3日晚,福田街道党员干部李某在一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二三两家酿高粱烧白酒,当晚21时许,其驾私家车途径苏溪镇人民南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李某此前已两次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刚十几天前因酒驾被吊销驾照。现李某已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2017年3月3日晚,义亭镇党员干部江某驾驶私家车途径上佛线时,与一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江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江某已被党纪立案。
2017年3月14日中午,退休党员童某在其朋友家吃饭,期间饮用了四两左右白酒,下午16时许,童某驾驶私家车途径江东中路与他车发生碰撞,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童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童某已被党纪立案。
市纪委强调,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害人害己害家人。作为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典型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表现。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这几起典型案例,增强法纪意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8条办法”,不抱任何侥幸,不去触碰酒驾“高压线”,努力维护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维护自身与家庭的平安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