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6月20日讯(通讯员 王倩)6月19日上午,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溪大队队员巡查人民路时发现,人民路后侧一消防栓被打开,一男子利用一根皮管连接消防栓,擅自将消防水引入洒水车内。
以为下雨天没人管
执法队员立即要求该男子出示相关取水证明,该男子表示未取得相关取水许可,无法提供。执法队员当即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停止盗水行为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该男子辩称,“我只是接了点水到洒水车里,这也算违法吗?”,这名男子表示,快到交工时间了,这几天工地忙得不可开交,偏偏又碰上雨天,水泥车带出来的泥弄得工地出入口一塌糊涂,其他人都在忙着赶工程,老板就让我把工地门口冲洗下。“刚好车里没水了,平时也不是我清扫工地的”,他解释,“我刚好看见这里有个消防栓,想着是下雨天,肯定不会有人管,就想着赶快把洒水车装满就走。”
偷盗城市用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该名男子盗水行为,执法部门已责令其向义乌自来水公司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并拟对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队员提醒:偷盗消防栓内水的行为会加快消防栓破损速度,既浪费水资源,还会造成附近管网水压出现波动。尤其是消防栓作为公共消防设施,频繁使用会导致出水压力减小,严重影响灭火效果。城市消防用水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救命水”,切勿因一己之私酿成灾难性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