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车为名骗租汽车,再通过变卖或典当、质押的方式套取现金,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不断发生,已成为一种多发的租车诈骗形式。而这种形式在当下都已经算“落伍”了。
近日,义乌又出现一种与此形式神似,却又完全不同的租车诈骗形式:介绍人与租车车主、收车放债人合谋,之后由介绍人唆使租车人伪造租车车主借钱押车的借条,转手将车辆抵押至收车放债人借款,后介绍人从中索取中介费,租车车主获得租金,押车借款人赚得放债利息。
去年11月,肖某和朱某、赵某共谋设局以租车抵押套现为名,吸引急需资金的人来借款,其中赵某负责扮演租车车主,朱某扮演收车放债的人,肖某则扮演中间的介绍人,并商量好事先了解借款人的经济条件,如果对方不还钱,就以涉嫌租车诈骗威胁对方以及家属还款。
同年11月23日,肖某物色了赵某某为目标,当时赵某某负债累累,无钱归还,急需资金。肖某为其“出谋划策”,称可以租车抵押借款筹钱,并表示可以联系到租车车主及收车放债人及提供租车的租金。
之后,肖某就带赵某某去了义乌某酒店,给其介绍了租车车主赵某,随后双方当面谈了租车的费用等事宜。两人最后商定,租车费为十天3000元,押金为1000元。因为当时赵某某身上没钱,就由肖某先垫付出资4000元,随后赵某某就跟车主赵某签写了租车协议,并把车主的白色别克越野车开走了。
车子开出去后,肖某唆使赵某某伪造了一份租车车主借钱押车的借条用于车子抵押后,然后带赵某某直接去了收车放债人朱某处。肖某一番交谈后,朱某假装要求看那张借条和租来的白色别克越野车,之后便说可以抵押借钱。最后赵某某将该车抵押至朱某处借得6万元,扣除利息等实得56500元。后肖某向赵某某索得中介费10000元,余款被赵某某用于还债及日常开支等。
此后,肖某等三人又以同样的方法设置陷阱。2016年12月3日,肖某联系并垫付出资4000元,教唆鲍某从赵某处租得白色别克越野车,当日伪造了该车车主借钱押车的借条,由肖某介绍,将该车辆抵押至朱某处借款6万元。6月30日,肖某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