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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打击恶意逃废债典型案例剖析(二)

隐匿厂房出租收入 拒不执行判决失信

发布时间: 2017-09-05 09:13:22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商报记者 曹晓蓉

  中国义乌网9月5日讯(商报记者 曹晓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既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通过厂房出租等途径的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情况,在取得大额租金等财产性收入后,更是擅自处理,而未交到法院履行生效判决。这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信用环境,致使金融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案例追踪】

  案例一:朱宏锋,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云英,安冬电器股东。朱宏锋、刘云英系夫妻关系。

  2015年10月2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就我市某银行诉安冬电器等6家企业及朱宏锋、刘云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安冬电器、朱宏锋、刘云英各自在最高本金限额2300万元的范围内,对另一家公司与该银行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同年3月3日向朱宏锋、刘云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安冬电器、朱宏锋、刘云英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依法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朱宏锋、刘云英在收到该执行通知书后未依判履行,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每年能通过将北苑街道一处新厂房出租收取200余万元租金的相关情况。另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安冬电器、朱宏锋、刘云英在义乌市人民法院还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完毕,涉及金额达2亿元人民币。2015年6月24日以来,朱宏锋、刘云英共收到3702931元租金擅自处理,未交到法院履行生效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对安冬电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朱宏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刘云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杨文杰,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夏槐莲,系该公司股东。杨文杰、夏槐莲系夫妻关系。

  2015年6月1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就我市某银行诉金路达袜业、杨文杰、夏槐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金路达袜业归还该银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罚息,杨文杰、夏槐莲等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5年9月7日受理此案,同年10月10日向杨文杰、夏槐莲送达,要求金路达袜业、杨文杰、夏槐莲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依法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杨文杰、夏槐莲在收到通知书后未依法履行,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其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每年能从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一处厂房收取租金的情况,未按规定将租金上交至义乌市人民法院。截至目前,总共向该厂房的七名承租户收取租金200万元人民币左右。

  杨文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义乌警方刑事拘留,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义乌警方依法执行逮捕。夏槐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义乌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义乌警方依法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对金路达袜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杨文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夏槐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点评】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催债文书,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妄图以此逃避债务偿还责任,恶意拖欠金融债务等,都给社会造成了现实或潜在的重大损失。企业主通过藏匿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造成欠息、欠费、欠税、欠薪等“四欠”现象多发,实是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把“包袱”甩给政府和社会,形成名副其实的“穷庙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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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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