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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违规饲养犬类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义乌多部门联动助推犬类管理常态化

发布时间: 2017-09-08 09:20:39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商报记者 林晓燕 通讯员 王姝岩

  据悉,义乌新出台的《义乌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对市区饲养犬只规范、日常管理、部门分工、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联动,助推犬类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连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足自身职能,开展内部业务学习,通过召开座谈会、微信公众号推送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并奔走相关部门,努力推动这项长期没有解决的难点工作,试图打造出文明城市的新亮点。

  不受欢迎的“狗屎运”

  市民呼吁:公共场所需要规范养狗

  随着新规的出台,不少市民有话要说。

  说起宠物犬,市民林女士有一肚子苦水。林女士家住绣湖公园附近,有空就会带孩子到公园游玩。公园入口处虽然贴着禁止遛狗的提示牌,可还是能见到很多宠物狗的身影,而且养狗人士大多都选择放养管理。

  “有些狗横冲直撞而来,经常把孩子吓哭,其主人却不以为然,反而说我们小题大做。”林女士直言,如果说小型犬惹人怜爱,那么大型犬总是让人害怕,犬只相互追逐更让人提心吊胆,“到了晚上,一不小心就会踩到‘狗屎运’,烦都烦死了”。

  近年来,宠物热不断升温,很多公共场所都能看到宠物狗的身影。随着犬只数量猛增,吠声扰民,犬只咬人、伤人、随地便溺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给不少市民带来烦恼。在某机关单位上班的小楼表示:“我尊重养狗人士爱狗的行为,但也允许我怕狗。公共场所还是需要规范养狗。”

  对于新出台的管理规定,养狗市民蒋女士拍手叫好。“有的狗主人遛狗时放任狗乱跑,不仅对行人造成困扰,对狗也是不安全的。”她说,自己出门遛狗时都会随身携带草纸,及时清理自家爱犬的排泄物,尽量减少对他人的影响,“既要爱护自家的狗狗,又要遵守公共规范”。

  除了宠物犬,流浪狗泛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据悉,新学期刚开始,市区一学校老师发现校园里有好几只流浪狗,甚至还有一只狗在校园里生了小狗,这给师生们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据不完全统计,义乌每年都有上万人被猫狗等宠物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

  相关部门打出“组合拳”

  各部门提醒:违规就要被处罚

  为解决犬只管理乱、管理难等问题,我市多部门联动打出“组合拳”,积极建立犬类管理协调工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犬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协调犬类管理工作,市农业林业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城管委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市农业林业局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和免疫证(牌)的发放;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监管工作,犬类疫情的监测,诊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对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以及对犬只未按规定免疫、无证诊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市卫计委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市场监管局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对室内犬类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犬只室内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对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纠纷,以及妨碍犬类管理执法等行为的处罚,协同镇街做好狂犬的捕捉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市城管委负责犬只禁遛区域的划定及其相关标识的设置。规定中明确,各镇街为犬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的犬类管理工作,做好对未按规定免疫犬只、无主犬、狂犬等的捕捉、收容和无害化处理。

  对养狗中的不文明现象如何规范?如果宠物狗发生扰民、随地便溺等不良行为,该如何处理?遇到流浪犬,该怎么办?对于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暂行规定》都有明确———

  如果市民在遛狗中没有及时清理饲养犬只的粪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对犬类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市农业林业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

  遇到犬只伤人、扰民情况,市民可寻找公安机关求助。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是阻碍犬类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还对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生产经营行为作了明确。市民如发现贩卖犬类的无证流动摊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行为,或者在固定场所内从事犬只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可拨打96150举报,相关部门将从严从重查处。

  文明养犬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做文明养犬人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狗患”不应成为文明城市路上的“绊脚石”,共建和谐家园需要每位市民的支持与参与。接下来,市有关部门将着眼提升养犬市民的法制观念、公德意识、社会责任,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共建共享美丽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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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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