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江大队在巡查时发现,金苑路117号人行道上的一棵樟树被人剃了“光头”。经了解,这是某火锅店经营者杨某所为,因前几天树枝被风吹裂,他怕掉下来砸到行人,就自作主张砍掉树头。
执法队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发相关法律文书。园林管理局工作人员前来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该树直径13厘米,价值510元,因该树为稠江街道所栽,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到相关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510元,并按树值4倍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缴纳绿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