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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权威不容挑衅

发布时间: 2017-12-01 16:03:16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钱唐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总工会原主席苏利冕因涉嫌职务犯罪、其子苏某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浙江省监委于2017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苏某得知其父被省监委带走调查后,仓皇出逃山东、河北等地,期间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企图逃避留置。浙江省监委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全力出击,4天后将苏某从天津追回并执行留置。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监察的权威不容挑衅。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赋予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监察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12项监察措施是法定措施,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机关、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任何拒绝、阻碍监察机关调查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触犯。“机关算尽太聪明”,苏某挑衅国家监察权威,以出逃方式逃避监察机关调查,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编辑: 闫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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