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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完善《医保实施办法细则》

发布时间: 2017-12-02 08:46:45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通讯员 郭方红 商报记者 林晓燕

  中国义乌网12月2日讯(通讯员 郭方红 商报记者 林晓燕)为保障参保群众医保待遇,近期,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和卫计委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对义乌市现行医保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和完善。昨日,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对新政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乙类管理

  据了解,今年7月人社部公布了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包括治疗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疾病的15种抗癌靶向药,以及治疗血友病、肾病、糖尿病、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药物,通过国家统一组织谈判,大幅度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达44%,最高降价达70%。

  “长久以来,依靠‘肿瘤靶向药’的患者承担着极大的经济压力,诸如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多种社会比较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靶向药,我市的大病保险政策虽在全省率先将此类自费药品按50%给予补助,但这些西药价格极高,仍给参保群众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市医保处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义乌将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及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的规定。

  此举意味着,纳入乙类管理后,参保群众住院使用这些药品先自负3%,剩余部分纳入可报销基数。以在职职工本地住院使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为例,谈判之前单价为19450元/支,按之前补助50%的政策,患者需自负9725元,纳入乙类管理后,价格下降到7600元/支,按政策报销后患者仅需自负965.2元,患者经济负担大大减轻。

  市医保处提醒,国家谈判药品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参照我省大病保险药品管理办法,省内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经规定流程审核后给予报销结算。此外,根据省医保中心发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此类药品还必须符合一定的适应症才能按规定报销,尚未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原大病药品及罕见病药品按原流程管理。

  完善特殊门诊报销政策

  据悉,此次医保政策调整中,完善特殊门诊报销政策是重点,涉及的调整内容主要有三部分———

  完善特殊门诊病种管理。将肺结核(活动期)、脑性瘫痪、支气管哮喘按慢性病种管理。其中脑性瘫痪与重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纳入相同药品、诊疗目录库管理,超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后,医学康复项目相关费用还可按规定比例继续给予报销;将肺结核(活动期)与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同病种管理,超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后,左氧氟沙星等8类药品及结核菌细菌学检查和胸部影像学检查费用还可按规定比例继续给予报销;将支气管哮喘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纳入相同药品、诊疗目录库的病种管理。

  提高部分病种的可报基数限额。对22个病种中的14个病种的年度可报销基数限额进行小幅调整,其中城乡居民医保小额、大额和职工医保分别调整提高500元、400元和700元左右。

  调整扩大部分特殊门诊相关病种的药品目录范围。结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将部分医保目录新增药品纳入特殊门诊病种目录库,共计新增特殊门诊病种药品71种,其中大部分是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和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药品。

  据了解,义乌市对特殊门诊实行限额管理已近两年,从实行情况来看,取得了较好的控费效果,但部分病种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部分病种的限额相对偏低。为此,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范围内,此次政策调整适当提高了特殊门诊医保待遇水平,最终目的是在确保特殊门诊政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让参保群众能有更好的医疗保障水平。

  据介绍,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此次医保新政还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等待期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仍想参保的,设定统一的2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办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则不设参保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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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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