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2月22日讯(通讯员 赵能俊 商报记者 陈健贤)陈女士在义乌生产销售工艺品,今年5月,她申请了一款香炉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0月24日进行授权公告。然而近期,陈女士发现市场上有不少经营户正在销售外观与自己的专利类似的香炉,她认为这是侵权,于是近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核对了陈女士的专利证书,确定其为有效专利,便前往被投诉经营户处核实,发现有6家店铺出售的香炉外观与陈女士的专利一模一样。市场监管局向经营户送达《投诉请求书》副本,并当面进行调解,其中3位经营户表示会将侵权产品下架,不再销售。
“这种造型的香炉市场上早就有了,而她的专利是今年5月申请的,我们销售这款产品的时间比她申请专利的时间要早。”其中一位经营户申辩道,并当场出示了交易订单照片截图和网络交易截图。而陈女士无法提供最早使用该外观的相关证据。
专利权是否能限定以往销售的产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电话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表示,专利能否得到“保护”,申请时间是关键。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如果陈女士坚持要主张自己的专利权,而被投诉人可证明对该外观的使用早于专利申请时间,被投诉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宣告陈女士专利权无效。听完专家的解释,陈女士最终决定撤回投诉申请,与6位经营户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