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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8-04-04 08:55:17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两委”人员等,将坚决依法查处,不管涉及谁,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违法犯罪人员、在押人员有揭发他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85535527(义乌市扫黑办)85257055(义乌市公安局)

  举报邮箱:yiwushb@sina.com

  举报地址:义乌市扫黑办(机场路110号7楼)

  义乌市公安局刑侦分局(江东南路455号)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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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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