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身份被一个罪犯冒用,你将永远生活在他/她的阴影之下,整个国家机器将把你禁锢在另册中吗?
今年33岁、有着研究生学历的胡红岩,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2008年,一名陌生女子盗用其身份信息在河南郑州市犯案入狱半年,刑满释放后杳无踪迹。结果,毫无过错的胡红岩就这样背上了一个“前科”,坐火车、住旅馆时会受到警察的特殊盘问,甚至在她怀孕时也无法免除这种屈辱。她为此奔波五年,却仍然没有结果,为此她失去了很多人生的机会,包括没能去考公务员。
事情的是非很明确,就是司法机关搞错了,但是要纠正起来,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经办警察表示,不能帮真胡红岩消掉前科的原因是,按公安机关内部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修改所需材料》,要求提供(双方)户籍信息,即要有假“胡红岩”的真实身份信息。警察也承认,哪怕胡红岩和作案人员的指纹、照片都有,可以证明两人身份不是一个人,但仍是要求找到假的胡红岩之后才能还真胡红岩的清白。这位警察表示:“我也去省厅打了十来次报告了”,但还是被卡住了。
首先,没有弄清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本身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有缺。所谓“验明正身”,是进行刑事处罚的最基本的前提。何以当初假“胡红岩”能蒙混过关?案卷上反映出来,她在审判时,就说错了身份证的号码,而且相关的亲属信息也是不匹配的。为什么这个行窃者当初非要冒认“胡红岩”的身份?有没有可能在隐瞒自身更为严重的罪行?这么明显的线索摆在司法机关面前,是否应该对于当年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核?
其次,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明知,胡红岩的身份是弄错了,仅仅依据公安机关“内部规定”,就要求找到冒充者才能撤销原来的前科登记,这本身就是在放大对公民的伤害。
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信息,直接关系公民的清白以及日常生活的安全,错了当然应该改正。纠正错误信息,不能图自己的方便,找不到冒充者就不去更改,这是一种懒政。信息登记错了,又不去改,根本不能实现重点防控嫌疑对象的目的,只是放任了折腾,另一方面,这种有错不改也是对相关执行民警的“折腾”,让他们根据错误的信息做“无用功”。
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需要删除已录入‘数据库’中的错误、重复数据时,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由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核、批准”,而真胡红岩已经被折腾了5年,这是多少个24小时过去了?
其实,类似的信息登记错误,之前已经有很多的个案。“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说公民被冒用身份这么是非明确的事,仍得不到及时纠正,还要让一个守法公民继续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这本身就是给司法效率和公正开了一个尴尬的玩笑。登记错信息,伤害了公民的正当权利,就应该及时纠正,不能够人为设置不合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