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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流量的馅饼怎成了陷阱

发布时间: 2018-07-05 09:54:40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张田勘

  移动互联时代,为满足用户需求,各大电信运营商纷纷推出“不限流量”的上网套餐。但是,一些用户却抱怨自己每月使用超出一定流量后,网速会变慢,甚至登录微信都很困难。

  在反映问题和投诉后,运营商客服告知,若要恢复网速,还需额外购买流量加速包。说好不限流量的馅饼转眼成了“陷阱”,这一解释让很多网民深感不公平。

  什么是不限流量?从用户的角度看,任何时候手机都能上网,而且网速极快。不过,电信运营商却有另一种解释,好像还得到科学证据的支持。浙江省质监局和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做的一个通信流量检测试验表明,在三台多制式无线通信上网流量监测器中,随机插入三大运营商SIM卡下载同一文件,流量检测结果与运营商提供的流量统计几乎没有区别,似乎证明运营商并没有缺斤短量地“偷流量”。

  都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其实,促销套餐合同中也包含一些限速条款。但电信运营商为了促销,往往把限速条款隐藏在合同角落里,并且在消费者购卖套餐时也不主动提示。

  “大车无輗,小车无軏”,现代商业社会,诚信是人立身之本,也是企业立足之道。企业生存离不开诚信。待人以诚,才能赢得顾客的信任、银行的资金,才能有企业和机构的合作、积累百年老店的信誉。反之,这一切都会化为乌有!

  让守信者获益,让失信者出局,是所有商业社会应该遵从的遵循。但要看到,现阶段外部强制制裁手段的乏力,违约成本的低廉,使得不少渠道运营商轻视、践踏诚信。具体到个案中,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网民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否则就是不合理方式。所以,一些电信运营商的合同条款中没有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说明其经营方式不合理,至少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有以“显著方式”提示说明的义务,且明文将“价格条款”包括在内,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写入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违反,则这样的格式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合意合同”。

  如果相关部门能够据此对造假者进行严惩,让失信者付出无法承受的代价,让社会各界明确守信的成本,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才是全社会的共赢。最近的案例是大众汽车的排放门事件,大众集团在1070万汽车上安装了“违法作弊软件”,结果被德国不伦瑞克检方罚款10亿欧元(约合75.4亿元人民币),此前大众已同意向美国支付超250亿美元巨额罚款,排放门事件已导致大众的各项合计损失已超过300亿美元。大众集团前CEO马丁?文德恩和现任大众品牌CEO赫伯特?迪斯两人也面临5年有期徒刑的惩罚。

  渠道运营商务必保持清醒,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促销,都要以诚信为本,不掩耳盗铃,如此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保有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编辑: 王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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