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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讨论 | 必须查处侵占公共车位行为

发布时间: 2018-08-22 09:59:28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刘军

  季诚(行政执法队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来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停车位。一般来说,对于公共泊车位,附近商家只有‘优先使用权’,而没有‘锁定权’。部分商家将自己店门前的泊位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强禁其他社会车辆停放,或者要求泊车者必须在该店消费后方能泊车,这些都是违反公共泊位管理相关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依法持续加大私自侵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希望广大市民参与到监督队伍中来,一旦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可拨打96150举报。

  吴国庆(法律工作者):商家以个人名义“圈地”私占路边公共停车位,禁止他人停车,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城市停车公共资源有限,希望市民能自觉高效地使用它,只有这样,这些资源才能更好地服务大众。

  吴功俊、陈航(市民监督团成员):“专用车位”、“请勿泊车”、“VIP会员专属停车位”、“禁止停车”……类似警告牌、锥形桩在街头并不少见。一些临街商户利用停车牌和障碍物占用门前停车位,阻止他人停放车辆。市民对此怨声载道,门前公共停车位岂能专用,商户这种肆意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做法太自私。笔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这些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开展集中整治,对于私自施划停车位的,将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法侵占公共停车位的,将对物品予以没收,对侵占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对于拒不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管理,并阻挠、抗拒,甚至采取暴力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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