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社会 正文

消费者调换的手机放在店内被盗 商家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 2018-10-26 08:57:06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王旭航 通讯员 盛金兔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手机买来用了四天就出现故障,拿到店内等待调换的手机却被小偷盗走。本来就心情不爽的消费者许女士却碰到了让自己更郁闷的店家,对方说要等到警方破案抓到小偷再处理,拒绝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

  送到店内调换的手机被盗

  9月30日下午,许女士在义乌南门街某通讯商行,花7399元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不料只用了四天,这部手机就出现了无法读卡的故障。郁闷的她当天下午来到手机店,对手机无法读卡的质量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店家调换一部新手机。

  “手机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都应寄送厂家检测,经检测确认是质量问题的,自购机之日起7天内给予退机,购机之日起15天内给予换新机。”手机店的彭店长表示,在送厂家检测期间,店家可以提供许女士备用普通手机一部。

  明明是手机出现质量问题,为什么还要寄送厂家检测才能决定是否可以换机,这难道不是故意刁难消费者吗?对于店家的说法,许女士无法接受。但由于当天许女士要去省外看望一个年迈的亲戚,怕耽误时间,只得暂且同意店家的意见。

  10月7日下午,许女士探亲回到义乌后,再次来到手机店与店家协商。店家同意给许女士调换一部同价格、同品牌、同型号的新手机,但是提出一个要求,就是许女士必须将放在家中的手机外包装盒送回店内。

  第二天上午,许女士带着外包装盒来到店内,原以为立即就能换来新手机,谁知店家却告诉她一个出人意料的消息。原来在10月8日凌晨4时10分许,手机店卷拉门被小偷撬开,彭店长接到报警系统发送的信息后,立即联系店员从住处迅速赶到手机店,赶到店内时发现小偷已不见影踪,对门店内财物仔细检查后,发现许女士的手机被盗走。

  店家需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事情发生后,店长告知许女士,调换一部新手机的事要先搁置,等警方破案抓到小偷后,再给她换一部新手机。对此,许女士不能接受,原来同意换的手机,放在店内被盗,这个责任不应由消费者买单,同时她也改变了原先的诉求,要求店家赔偿7399元购机款。

  由于意见不同,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协商没有任何结果。近日,许女士只能找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投诉维权。

  接到申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手机店的彭店长表示,许女士提出先行现金赔偿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件事整个过程中,店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必须等警方破案抓到小偷,再由小偷来承担全部责任,“考虑到顾客的利益,我们可以先赔偿许女士一部同品牌、同价格、同型号的新手机”。

  执法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人身安全的保障,也包括财产安全的保障,手机店晚上既没有人值班,又没有店员在店内住宿备勤的情况下,麻痹大意将顾客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手机放在门店内,导致消费者放在手机店内的手机被盗,这说明店家没有尽到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执法人员说,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店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放在门店内的被盗手机,履行先行赔偿的义务,赔偿的方式可以赔偿一部同牌、同价格、同型号的新手机,也可以按手机购买价7399元原价赔偿,实物赔偿或现金赔偿,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店家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后,等警方破案抓到小偷,店家可以依法追究小偷的民事法律责任。

  听了执法人员的解释说明后,彭店长当场表态,同意许女士按手机购买价7399元全额予以赔偿。对于这一结果,许女士表示满意。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