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公职律师走进丽水商超联盟会,为200余名会员带来了一场有关超市知识产权和食品安全普法讲座。这也是2016年义乌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
超市联盟抱团合作市场监管送普法讲座
据悉,丽水籍人在义乌经营了800余家超市,或开在小区密集的地方,或开在城乡接合部,但因规模不大,管理模式松散,近年来为职业投诉人所“青睐”,频繁被投诉。利益的驱动催生了职业投诉人的增多,他们往往具有专业的打假技能、熟悉消费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却以盈利甚至勒索为生,“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来获得灰色收入。尤其随着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修改,市场监管局收到职业投诉人对这些超市的投诉剧增。
一般超市见到这种人都会觉得大伤脑筋,更多的采取是被动防御。而这次丽水籍的超市经营者联起手来,成立驻义乌商超联盟会,一手抓超市内部规范化管理,一手抓法律法规培训和维权应对,本次市场监管局的超市普法讲座为商超联盟的抱团合作打响了头炮。
进货来源不正或成为超市违法行为最主要原因
2015年7月,后宅街道某食品店从一个送面包上门的人手里购进花生蛋糕3包,保质期为6个月,但未标明生产日期。食品店老板购进后没有仔细检查就直接放在货架上销售,在一次食品安全的例行检查中,被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在案。至案发时止,该食品店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花生蛋糕货值为6元,无违法所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食品店属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局没收了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花生蛋糕,并处罚款2000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市场监管局接到一个消费者投诉,称其购买的香肠已经超过保质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大陈镇这家食品店,发现确有过期香肠在销售。后进一步调查得知,食品店老板从农贸城购进了15根香肠,销售了10根,因管理不当,没有及时发现剩余5根香肠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然和其他食品一样放在货架上销售。至案发时止,该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香肠货值为22元,无违法所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食品店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局没收了这批超过保质期的香肠,并处以罚款2000元(本案是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改之前的案例,现在的处罚标准是5万元起罚)。
据统计,2015年以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67起以超市、食品店为主体的行政处罚案件,其中无证销售卷烟的29起,销售商标侵权的5起,销售不合格产品的18起,销售过期产品的6起,其他性质的有9起。从查处的案件可发现,很多违法行为的产生都是因为进货渠道不正规,因为店主贪小便宜,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购买商品,结果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预防为主,综合应对”四大举措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超市经营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被职业投诉人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但是面对职业投诉人某些无理的诉求和“狮子大开口”式的索赔,商家也不能只是被动挨打。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打假纠纷中商家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讲解,并提出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和职业投诉时要采取“预防为主,综合应对”的方式。
一是严把进货渠道,做好索证索票。建议超市经营户一定要从正规商家购货,并注意索证索票,留下进货凭证。既可以保证商品来源、质量,也可以在遇到问题时,追本溯源,以合法来源抗辩规避法律风险。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要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登记好进销货记录,生产日期和批次等信息。对于濒临过期的食品,建议单设一个专柜,进行特价处理。勤盘货,勤登记,从源头杜绝“恶意”投诉。
三是构建联盟合作,升级供应链软件。一般来说,生产厂家只会在商品身上打条形码,但同一批次有多件商品,过期食品究竟是不是从卖场买的,根本无法查清。有些职业打假人就是利用条形码不显示生产日期这一漏洞,先到超市买来一些快过期商品,等过期后再拿着重新买的同款商品小票和前次买的过期食品到超市索赔。为解决这一难题,建议超市经营户可以联合起来,升级供应链软件系统,共同开发一套可以在机打销售凭证上增加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批次等信息,以便对售出食品的信息动态管理。软件研发后有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是拿起法律武器,提升应对能力。有些超市顾虑到企业形象和成本等问题,在遭遇恶意投诉时选择息事宁人,而恶意投诉者正是看准超市的这种心态,才敢“无理争三分”。建议遇到类似事件,不能因惧怕而选择赔偿,应尽快确认投诉性质及事实真相,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如果职业打假人漫天要价,甚至以向媒体公开、向上级举报等手段威胁时,商户要及时收集证据,甚至可以进行反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