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届2018“爱心奖”获奖人林志玲 图源视觉中国
中国义乌网12月26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舒怡)因发现义乌3家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自己的高清照片、姓名用于网店产品广告宣传,近日,著名华语影视女演员、模特、主持人林志玲以侵犯其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义乌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和两家贸易公司起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3名被告即刻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3家公司共计赔偿110万元。
据了解,3家公司均在其各自的京东商城店铺内,不同程度使用了林志玲的肖像或姓名,用于宣传各自的护肤产品,且均未得到林志玲本人的许可。
林志玲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恶意建立了林志玲与其产品之间的关联,已经严重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及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给林志玲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因此要求3名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合计110万元的经济损失。
10月2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安排至12月中旬开庭审理。
开庭前,原被告双方都同意调解。经义乌市人民法院调解,3家被告企业合计赔偿林志玲9万元经济损失,并允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记者上网搜索后发现,“全民女神”志玲姐姐因肖像权引起的官司不在少数,她的肖像权还受到过某医疗美容公司侵害,起诉获赔8万元。
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志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另外,林志玲工作室也曾发文指出,多次发现有不少微商、整容美容行业的工作室盗用林志玲的照片去虚假宣传,文字也多次暗示林志玲整容等。对此,林志玲工作室声明表态,对于微商和整容美容行业的侵权问题将维权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