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在义乌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上班的刘某向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这家公司拖欠其2300元工资,至今未发,希望帮他“讨回公道”。
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经营地址了解情况,刘某于10月中旬进入该公司,从事业务员一职,离职后未及时与该公司结清离职工资便离开了义乌。该公司负责人称,因投诉人无法前来公司签字确认离职工资,所以无法支付。经处理,该公司结清刘某的离职工资2388.5元。
“劳动者在确定离职时,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递交离职申请书,并做好离职的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因及时核算员工的剩余工资,并留下工资结清依据。”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公司同意不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除外。
劳动者不辞而别需要承担责任吗?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司法实践中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还在试用期阶段,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离职也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在提交辞职申请书时,应注意保留好公司签收的证据,如果是通过快递邮寄辞职申请书的,应保留好邮寄底单,同时根据邮寄单号打印邮寄送达的详细单,一并作为证据保留好,以免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