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2月13日讯(记者 李学娇 通讯员 黄露茜)“一个不足3平米的封闭小房间内,竟然堆放着5个50公斤的燃气瓶。”近日,位于义乌江东街道清溪东路的某餐厅因这一“不知轻重”储存方式,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发当天,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东大队正联合市场监管所、燃气公司对辖区范围内的饭店进行燃气检查。检查到该餐厅时发现有一处房门紧锁,凭借以往的经验,执法人员判断房间内恐“大有乾坤”,于是叫来餐厅负责人打开房门。
“一个小小的封闭房间内堆放着5个50公斤的燃气瓶,餐厅内人来人往,一个不小心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对于当时在房间内看到的场景,执法人员记忆犹新,“经过检查该店内唯一一处消防栓就设在小房间内,结果还被燃气瓶挡住了,餐厅内的工作人员也是心大。”
据悉,该餐厅以经营快餐为主,每天有上千的人流量,当问及餐厅负责人是否知道违规存放的燃气瓶的危害时,他称了解且餐厅十分注意生产安全。“因近期餐厅新换了一个厨师长,他在没有考虑安全因素的前提下,存放了这些燃气瓶,后期我们会加强监督管理和整改。”餐厅负责人保证道。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该餐厅将数量较多的实瓶燃气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库房内,已涉嫌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储存燃气,对此,执法人员对5个燃气钢瓶进行依法查扣,并对该餐饮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该餐厅将面临最高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餐饮场所安全用气必须做到“八禁止”: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
3、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4、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
5、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和使用明火查漏;
6、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7、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以及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8、禁止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