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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对一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主犯一审获刑20年

发布时间: 2019-04-08 11:26:31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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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4月8日讯(记者 龚书弘)重拳出击,当前义乌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正以雷霆之势强势开展。

  今天(4月8日)上午,义乌法院依法对金华中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颜某玲、颜某刚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6名被告人均获刑,最高的达到20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颜某玲纠集被告人颜某刚、曹某东、方某发、叶某、游某、刘某、王某、俞某凤、傅某强、马某暄、贾某辉、张某利、宋某涛等人,在金华婺城、金东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为以被告人颜某玲为首,被告人颜某刚、曹某东、方某发、叶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游某、刘某、王某、俞某凤、傅某强、马某暄、贾某辉、张某利、宋某涛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悉,被告人颜某玲等人通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在组织成员实施集团违法犯罪事实后给予奖励等手段,利诱组织成员继续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被告人颜某玲的组织下,该恶势力集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支持拓展被告人颜某玲的商业活动,在被告人颜某玲所涉猎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台州商会群体内等均形成了恶劣影响。被告人颜某玲等人还藐视司法机关,或无视公安机关的多次出警,继续滋事,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时公然串供包庇,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玲等16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对被告人颜某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浙江新闻+】

  近期,义乌还对多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

  义乌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11人获刑,首犯6年6个月

  3月29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以曾某波为首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据悉,这是义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犯罪案件。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波纠集多人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梁某锋、张某瑞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财、张某全、张某、梁某侠、李某、黄某、王某、李某卉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的在浙江省永康市、浦江县、义乌市及温州市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模式为:被告人曾某波等人冒充女性通过微信、陌陌等约被害人吃饭、喝酒,约好后安排女性同案犯前往陪被害人吃饭、喝酒,并引诱被害人开车送女子回去,同时由该女子将被害人的车牌号、具体位置等信息告知被告人曾某波等人,然后由其他同案犯开车故意去撞被害人的车,并伙同随后到达的被告人曾某波等人以举报被害人酒驾为由勒索钱财。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梁某锋、张某瑞、李某财、张某全、张某、梁某侠、李某、黄某、王某、李某卉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八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罚。

  恶势力犯罪团伙“栽”了带头村主任获刑四年!

  4月4日上午,义乌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健等八人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以来,被告人何某健作为义乌市城西街道某村村委会主任,在明知义乌市某纸杯厂在建的厂房二(拼建)地块已取得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多次指使村老年协会会长何某明、村委会委员何某辉、村护村队长何某坚等人,以被害人陈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在建地块为由,意图为村老年协会从义乌市某纸杯厂获取利益,多次组织数十名村民至该工地破坏工地设施,阻挠工地正常施工,并逐步发展成以何某健、何某明、何某辉、何某坚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何某权、何某通、何某春、何某义为成员的恶势力。何某健等人通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共计9497元。在义乌市某纸杯厂多次报警的情况下,何某健等人无视公安机关的出警,继续滋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何某健等8人已向被害人陈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在审理过程中,何某健等人向法院退出9497元,现已退赔给被害人陈某。

  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对何某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何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何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何某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何某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对何某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何某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何某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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