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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乌网5月28日讯(通讯员 朱晓倩 商报记者 林晓燕)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东大队接网友爆料:义乌商博路某饭店后面的一处三格式隔油池正在清淘作业,作业人正把一桶桶浑浊的地沟油,直接倒入旁边掀开盖子的污水窨井里,浓烈的异臭味老远就能闻到。
相关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爆料人提供的信息,找到当事人郭某进行询问调查。郭某表示,当时他在清掏过程中发现该隔油池存在问题,就私自在隔油池内安装了两个弯头,将一号、二号隔油池简单清理后,把剩下的污水直接倾倒在边上的污水管内。当天,共倾倒污水约300斤。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因郭某涉嫌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执法局江东大队拟对其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