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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发布时间: 2019-06-11 08:37:16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王婷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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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发改委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一、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情况。自2018年以来,我省先后6次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政策,合计平均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0.1588元/千瓦时(2018年4月1日起降低0.033元/千瓦时,5月1日起降低0.0181元/千瓦时,7月1日起降低0.0099元/千瓦时,9月1日起降低0.023元/千瓦时;2019年4月1日起降低0.0219元/千瓦时,7月1日起降低0.0529元/千瓦时)。具体电价政策可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或拨打供电服务热线85518551查询。

  二、清理转供电用户范围。转供电是指终端用户未直接向电网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行为。清理规范转供电的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用户。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按规定申请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符合我省小微园区条件的,可将原专变转为公变,试行低压直供到户,以每个拥有营业执照的合法企业为主体,独立报装用电。

  三、转供电主体责任。要将自2018年4月1日以来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按调价执行日期起等额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应按我省公布的销售电价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计算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总表电费。

  四、转供电违规加价的法律责任。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价格政策,自觉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行为。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电力法》《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罚。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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