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孵化器申报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2.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且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5)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3.金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准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4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4)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1/2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5)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8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
二、申报时间和流程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通知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按义乌市级-省级-国家级顺序逐级申报。
高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通过下一层级的认定才能申报。
三、孵化器政策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8〕54号)文件,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