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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时代来临、生活水平提高、育儿意识增强,人生起跑线被不断提前,许多宝宝甚至在出生一两个月后就开始“上课”了。市场上的儿童早教品牌繁多,宣传铺天盖地,为了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宝爸宝妈们可谓费尽了心、挑花了眼。
近日,义乌市民鞠女士来电反映,今年在一家知名连锁早教机构购买了96节早教课包,当时导购员承诺可以转去别的城市上课。因为个人原因,鞠女士要去苏州生活一段时间,于是到早教机构办理转课,却被告知每转10节课就要扣除1节课,鞠女士无法接受,于是拨打12315投诉。
经了解,在购课时,导购员并未向鞠女士说明转课需要扣课,合同条款中也没有此类信息的表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工作人员认为导购员作出了可以转课的承诺且未说明条件,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不予扣课。因投诉涉及义乌、苏州两地,经调解,商家同意转10节课中需要扣除的1节课在义乌补上,鞠女士表示接受。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商家有额外说明的,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中,发现有疑惑的,第一时间指出,并留下证据材料,以便后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