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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乌网8月5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楼菲莉)今天(8月5日),记者注意到,义乌市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涉案人员张某于今年4月23日,盗窃了一个钱包,钱包内仅11.6元,后经审理,义乌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案发当天(4月23日)8时许,张某在义乌某市场内,与杜某(另案处理)商量好实施扒窃,后选定了被害人孙某,一路尾随。一段时间后,两人趁孙某不注意,由杜某负责掩护,张某窃得孙某随身手提的一只纸袋子内的一个粉色钱包,内有人民币11.6元。
随后,两人的盗窃行为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所盗的钱包及现金发还至被害人孙某。
落网后,张某对自己的盗窃行径供认不讳。相关证据充分,张某案发次日便被义乌警方刑事拘留。
经审理,义乌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由于张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义乌法院认定张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书披露,张某生于1973年,贵州人,自1999年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等罪行,多次被东阳、义乌执法部门处理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