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之声报道,近日,杭州市民简先生反映:他家面积15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物业强制要求收取8000元的垃圾清运费,而市场报价只要1千元左右。他最初申请减免,物业那边没有通过,后来提出自己找第三方清运公司,又遭到物业拒绝。更令人无奈的是,即便找了相关的可能具有监管职权的部门后,得到的答复也是“没有办法”。
一边是与市场价相差近10倍的天价,一边是不允许业主自行找清运公司,而且不论户型大小,一律按照8000元收取,如此做法却还无法监管,这着实是一件令人费解的事情。从行为本身来看,难道没有涉嫌强买强卖吗?
这个问题我们分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物业所定的8000元清运费是否合理?二是物业不允许业主自己找第三方公司来清运的做法是否合理?从报道来看,有关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建筑垃圾不在《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定价范围内,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因此不在他们监管约束的职权范围内,同时也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认定物业的这种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对于简先生的问题,他们也无可奈何。
可是,不违法也不能说它就一定是合理吧,比市场价足足高出8倍左右,而且还不允许自己找公司清运,在常理上也是无法站住脚的。市场监管部门也承认,简先生可以不用按照物业公司的来,可以自己承运。如果发生了阻拦他的情况,可以向110报警。
该物业的这种做法,事实上与此前被曝光过的一些物业公司垄断小区黄沙买卖的做法几乎如出一辙。既然有禁止物业垄断黄沙的先例在,为何到了垄断清运垃圾上就无法可依了?
而严格来说,物业公司强收8000元垃圾清运费,不允许业主自己找清运公司的做法,虽然无法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很有可能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先前本报报道过的冰块不让进市场的新闻,两者性质何其相似?
再者,物业是业主聘请的服务公司,应该是甲方和乙方的关系,也就是乙方要提供良好的服务给甲方,而不是凌驾于甲方之上,如今反客为主,如此不合情理的做法,从道义上也是让人无法接受的。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能够制约物业的这种蛮横做法,但同样也没有法律允许物业可以这么做。
很多时候,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往往会产生滞后性,从而造成监管存在漏洞,容易成为民众之间产生纠纷的“盲区”,这点我们可以理解。只是如今问题出现了,而且也不是个案,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对此进行专项研究,给出一定的指导性意见,当市场调节失灵,或者市场主体双方无法自行协调时,监管部门的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空白如何填补,简先生也在等一个答案,我们也在等答案。此外,也提个醒,如果遇到简先生类似的遭遇,千万不要急于跟物业签订协议,宁可缓,不可盲,否则就被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