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0月28日讯(义乌商报通讯员 金思思 记者 林晓燕)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杀虫剂产品,近日,北苑街道一超市因此被罚5000元。
数天前,执法局北苑大队在卫生杀虫剂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柳青一区某超市销售的一款杀虫气雾剂藏有“猫腻”。从现场来看,其瓶身标签标注的防治对象,与该产品农药产品登记证登记的防治对象不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为此,执法队员当即责令涉事商户将在售产品下架处理,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据了解,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凡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鼠等有害生物的化学制剂,都属农药管理范畴。因此,蚊香、杀虫气雾剂、电热片蚊香、电热液体蚊香、驱蚊花露水、驱蚊液、驱蚊乳等卫生杀虫剂都应该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进行监管,需要经过农业部门审查、批准、登记后才可上市销售。
在此,执法队员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购买蚊香、杀虫气雾剂等产品时,要注意查看有效成分,首选原料为除虫菊(天然除虫植物)的产品,其次是胺菊酯或溴氰菊酯等低毒产品,不要购买和使用有机氯、有机磷类杀虫剂制作的产品。同时,应仔细甄别产品外包装标签是否有农药登记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和产品标准号的“三证”,具体可通过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