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提出,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点名批评、限制外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停学或停课等惩戒,同时明确了六种明令禁止的惩戒方式,包括击打和刺扎、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体罚全体学生、选择性实施惩戒等。
近年来,一些因惩戒不当、滥用惩戒权等造成的教育冲突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个案被广泛传播时,就像一张张“刹车片”,让教育暴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同时,随着惩戒手段在课堂上逐渐消失,教育工作者队伍中的消极情绪也在蔓延,视而不见、视而不管现象日渐加重。
只闻表扬声,不见“教鞭”响。这显然不是完整的教育,也不可能是最好的教育。严酷的事实是,必要的惩戒渐次消失之后,单向的表扬激励并没有让学生的心理更加健康,反而让一部分学生心理更加脆弱。课堂上,很多孩子批评不得,甚至说不得。面对群体中必不可少的正常对比、评价,不少学生和家长也是十分敏感、心生极端,以至于教育中的“险情”依然不断。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权利边界必须得到规制。事实证明,没有惩戒的课堂,只能滋长自我良好的错觉。这不是育人,而是典型的“误人子弟”。同时,没有惩戒的权力,反而会消磨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与激情,让教育的手脚被捆绑、被束缚。
课堂上的惩戒权是一把双刃剑。过去的教学矛盾、惩戒冲突,使教育进入了“唯安全是问”的单车道。课堂上批评与否,全靠个人拿捏,这等同于将教育工作者置于如履薄冰的处境。于是很多教师在课堂上,宁愿熟视无睹、息事宁人,也不敢越批评惩戒的雷池一步。这种因噎废食不能全怪教育工作者,整个社会都要反思,都要检视。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权利上的边界不清,最终受损的是整个教育。这些年教育界、法律界、家长和社会,都感受到了课堂上批评与惩戒缺失导致的教育“危机”、成长“烦恼”,纷纷呼吁把惩戒权还给教师、还给课堂。此次《规则》明确了中小学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遇到学生违规违纪时,有哪些可以做、怎么做,哪些惩戒方式是明令禁止的,同时明确了教育惩戒中学校能做什么、家长能做什么,条条杠杠,清清楚楚。这等于给教师、学校、家长在达成“惩戒不可缺失”的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清了边界,明确了规则。因此教育部这节“课”,补得很及时,很有必要。尤其对于真心热爱教育、对学生成长具有责任心的教师队伍来说,既给了权力,也给了方法;既给了规制,又给了保护。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受教育者来说是如此,对教育工作者来说亦是如此。让教师担当惩戒的教育责任,不是放权、还权,而是规制,是让他们真正为教育的未来、学生的未来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