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小陈认识了一名快递小哥,二人关系不错。一天,小哥向小陈借款,小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小哥2000元。但出人意料的是,小哥不仅不还钱,最后连人也消失了。气愤不已的小陈将小哥起诉到了法院,在法院开庭时,因原始记录已被删除,小陈只提供了转账截屏的复印件。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但要使微信记录达到证明目的,并被法院所采纳,仍需要满足两个前件条件:第一,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因为微信并不要求实名,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就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因为微信证据其生活化片段式记录的特点,若无法保证其完整性,则可能因会造成断章取义而不被法院采纳。
【律师提示】
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黄旭飞提醒广大市民,在电子支付时代,微信、支付宝转账已经司空见惯,大家在转账前一定要核对好信息,防止上当受骗,同时,记住以下3个要点,微信转账不怕要不回:一、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二、别用网名,要用实名标注,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三、明确用途,注明转账用途。除此之外,如果能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就更加稳操胜券。
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 黄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