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7月1日讯(见习记者 武亚东 编辑 童荟颖)今天(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使用、乘坐、驾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都可依照《条例》进行处理。
此前,义乌交警大队对于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早已有所行动,对闯红灯、停车越线、逆向行驶、机动车道行驶、未戴安全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今天(7月1日)是《条例》实施首日,义乌多位市民也收到了交警部门也开出的罚单。
忘记戴头盔被罚款 市民直呼“损失了两顿早餐”
上午7:30,记者来到戚继光路与经发大道交叉口,义乌交警大队稠江中队民警早已在路口进行执勤检查。过了15分钟左右,一位女子骑着电动自行车“闯”入民警的视野。
“您好,您的头盔呢?请出示身份证。”稠江中队民警上前询问。“对不起,忘记了……”李女士说。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女士进行了处罚。
李女士在义乌做生意已有15年。“以前就知道骑电动自行车需要戴头盔,今天早上送孩子去上学,心存侥幸,觉得距离较近,交警不会查到,就没有戴。”李女士说,“20元钱可以买两顿早餐了,忘戴头盔损失了我两顿早餐,以后一定不会忘记了。”
同样在戚继光路与新科路交叉口,稠江中队民警也进行了设卡检查。稠江中队民警介绍:“从我们上午高峰岗设卡检查的情况看,目前绝大多数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但也有部分市民认为戴上头盔有些闷热,所以就把头盔挂在车把上。”
从7:30-9:00,该卡口共查处电动车违规行为14起。
随后,记者又来到义东路和江东中路观察。9:50-10:00,记者发现,短短10分钟,有24辆电动车存在违规行为。
截至上午11:00,义乌交警大队共查处电动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284起。下一步,交警大队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的重点路口进行检查,为保证义乌的道路交通畅通和市民安全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未佩戴头盔 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月15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增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记者在路边也发现,虽然很多电动车驾驶员佩戴了头盔,但是头盔佩戴并不规范。“如果电动自行车未正确佩戴头盔,那么头盔无法对驾驶员头部进行保护。”陈芝杭说。
那么应该如何正确佩戴头盔呢?
“正确佩戴头盔分为‘一调、一扣、一拉’三步。”民警介绍,首先要把帽子里松紧带根据驾驶员的头型进行调节,使驾驶员佩戴后让整个帽檐都可贴合头部,然后再扣好下巴下面的扣子,最后将口子旁边的松紧带拉紧,直到头盔不会来回晃动。陈芝杭介绍:“如果没有拉紧,当发生意外的时候,头盔就会掉落,如果头向后倒,下巴松紧带没拉进的情况下,头盔也会勒到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