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7月20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何冬圆)7月14日,中国义乌网独家发布报道,聚焦义乌“网红直播第一村”计划收取车辆年费,但因一张手写“通告”引群众热议之事。
报道发出后持续受到关注,超6000名网友积极参与互动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记者注意到,网友在讨论过程中,围绕收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顾虑。
那么,这些“疑点”究竟该如何解释?今天(7月20日),记者分别致电了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建设局、发改局、专业律师,听了听他们的看法。
为什么要停车收费?
交警大队总工程师:价格杠杆有利于车辆序化
有网友提出,小区、村内车辆拥堵并非个例,为何偏偏北下朱要采取收费?
7年前,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总工程师、大队长助理项勤毅凭借扎实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和工作业绩,经过重重考验,成为全市交通管理的“参谋长”,承担起“治堵”重任。在他看来,北下朱对车辆实施收费很有必要。
“治理小区、村子的车辆拥堵问题,序化严管很有必要。但北下朱车流量与现有车位数量严重不协调,存在巨大差额。”项勤毅说,在经过交警大队4、5次的实地调研后,他们认为一方面需要增加“供给”,也就是尽可能增加车位,另一方面可以将需求不是很急,也就是可能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引导到周边的免费停车位。如果对即停即走或短时间停放的车辆实施收费,这就可以利用“价格杠杆”提升车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道路拥堵。
采访中,项勤毅还提到,像兴中小区、长春社区等车位相对较多的,则可以通过序化严管来实现车辆流动,避免拥堵。
这笔费用合理吗?
建设局房管处物业科:道路归属权很重要
有网友存在疑问,村里通过物业公司收取这笔费用合理吗?义乌市建设局房管处物业科科长李轩明表示,这与北下朱村内道路的归属权有关。
“过去,义乌曾有一些开放小区,也想要通过封闭式管理,实施车辆收费,但这与真正意义上的封闭式小区实施的车辆收费存在本质区别。”李轩明说,不少开放小区的道路、绿化都是政府在维护,一旦管道、路面等出现损坏,政府是存在维修责任的,这样的小区道路是属于公共资源,倘若实施封闭式车辆收费,显然是不合理的。而真正意义上的封闭式小区,小区内的每一条道路、每一条管道,都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如果北下朱村里的道路,当初是村集体建造的,后期维护也都是村里自己在做的,那实施封闭式车辆收费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所以说,道路的归属非常重要。”李轩明认为,这种情况下,收取的费用就相当于向村集体租用这一块车位的“地”,村里自己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也是可以理解的。
李轩明还说,即便是北下朱引入了物业公司,这笔费用物业公司也只是代收,并不归物业公司所有,“目前村里引进的物业主要职能还是保洁和车辆管理为主,这一类严格来说与真正意义上负责住宅管理、设施维护的物业也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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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定价有问题吗?
发改局价格和收费管理科:可自主定价
根据北下朱发布的手写“通告”,车辆的年费为1200元/辆,7月20日前缴纳的话,只需600元/辆。采访中,北下朱村负责人也表示,对于只有短期停车需求的人,也可按每辆车100元/月缴纳费用,若不缴纳年费或月费,也需要按1.5小时5元收取停车费。
那么,这样的定价有问题吗?记者咨询了义乌市发改局价格和收费管理科科长季完根,他表示,村里可自主定价,无需物价部门核定。
“上周报道发出后,村里就向我们咨询了,这个定价需不需要备案啊,需不需要政府部门核定啊之类的。”季完根说,对于停车费,政府物价部门只对公共道路泊位、场站停车场,以及公立医院等进行定价,而对于北下朱村这一类住宅区,可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牵头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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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费用合法吗?
律师:权利主体和费用性质存在争议
除了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外,记者还咨询了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傅叔文,他认为,北下朱村这则收费“通告”的权利主体和费用性质均存在争议。
傅叔文说,“通告”的第一句话表明了权利来源是“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根据通告的内容,这次收费不仅仅涉及到经营者更涉及到全体村民的利益,那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该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同时,“通告”的落款盖章是“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理会。
“因此,从‘通告’的内容来看,作出决定的机构与落款盖章的机构不一致,且该决定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可能存在问题。”傅叔文说。
其次是收取的费用性质问题。傅叔文表示,“通告”全文没有提到收取的是停车费,且交了年费的车辆也没有固定车位,这与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的停车费有所不一样。但在采访中,村支书提到了“停车收费”的内容,但同时也说到“与其将年费理解为停车费,不如说这是一笔进村费”。
“因此,收取的这笔钱是停车费还是进村费,性质不明。但从收费的程序来看,更像是进村费。如果收取的是进村费,那么即使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也是无效的。因为北下朱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地方,而是任何人都有权利自由进出的,村级组织并没有该权利限制。”傅叔文说,如果收取的是停车费,则与村道属性有关,若该村道已经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之内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划停车位应当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共同进行的,村委会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这方面的职权。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以发改价格〔2015〕297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因此,村级经济组织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可以自行决定收费标准,但仅限于‘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而没有划车位的村内道路并不属于停车设施,故在收取停车费的时候须加以区别。”傅叔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