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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大陈一干部非法占有公款26万余元 还收取高校老师贿赂15万元

发布时间: 2020-09-01 10:33:47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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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9月1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晓)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义乌大陈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吕某贪污受贿一案,其利用职务之便虚开票据非法占有公款26万余元,还多次收取义乌某高校老师金某的贿赂,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019年8月29日,吕某主动到义乌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据了解,吕某,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义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吕某在担任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先后2次利用负责采购铝合金花箱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铝合金花箱釆购价格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2018年7月,吕某在采购花箱过程中,通过挂靠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具虚构内容的发票申报采购款人民币485658元,对单位隐瞒向嘉兴兰庭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庭公司)实际支付采购款人民币237737元的事实,从中骗取公款人民币247921元占为己有。2019年4月,吕某如法炮制,又骗取公款人民币20000元占为己有。

  除贪污以外,吕某还存在受贿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吕某在担任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监管卷闸门喷绘、墙体美化等工程的职权便利,在工程承揽、政策处理、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承揽工程的义乌某高校老师金某帮忙和关照,先后3次非法收受金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定吕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扣押吕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792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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