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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集中放飞国家二级保护鸟类79只

发布时间: 2021-04-28 08:57:45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冯丽敏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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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4月27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冯丽敏 编辑 童荟颖)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乎人类福祉。为依法保护野生鸟类,严厉打击非法捕鸟行为,今天(4月27日)上午,义乌市公安机关重拳打击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暨“护鸟回家”放飞仪式在稠州公园举行,并在南山水库附近放飞了国家二级保护鸟类79只。

  近年来,随着义乌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在义乌栖息的小鸟越来越多,但有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张起黑暗之网,在山林间设网捕鸟,对于此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行为,义乌公安坚决严厉打击。仪式上,义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璀赛通报义乌警方近期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情况。

  今年3月,义乌警方从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入手,侦办破坏鸟类资源刑事系列案件19起,在金东、浦江、兰溪、东阳、义乌等地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0人,刑事拘留19人,查扣国家二级保护鸟类79只。

  下一步,义乌警方将继续以“昆仑2021”“剑锋”专项行动为主线,始终保持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广拓案件来源,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大宣传预防,坚决扛起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森林卫士”职责,全力遏制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希望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关心、爱护野生动物,共同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环境。

  【浙江新闻+】

  法律延伸:

  今年2月1日,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公告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鸟、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绣眼鸟、歌鸲等十余种在我国有着传统养殖历史的笼养观赏鸟收录在新版名录中,晋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意味着自2021年2月1日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的行为入刑,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画眉鸟、鹩(liáo)哥、红嘴相思鸟等十余种晋级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观赏鸟,在野外猎捕、人工繁育、收购、出售、运输等全环节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二、禁止任何猎捕活动,只有因科研、种群调控和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猎捕的,才能报请审批。需要猎捕画眉鸟等其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层报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特许猎捕证。

  未经许可擅自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论数量多少,均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有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核定价值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现有在养非野外种源、来源合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继续笼养观赏的,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未取得证件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2021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放生或者移交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2.2021年6月30日之后,继续养殖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依法没收鸟类野生动物,并处价值1-5倍的罚款。

  四、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必须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对于未经批准,在鸟市、网络、养殖场、鸟友之间或者其他场所、途径、平台擅自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种群还是野外种群,均由公安机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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