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0月22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吴晨播 编辑 童荟颖)近日,义乌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快手”)起诉义乌市快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义乌快手”)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义乌快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因构成不正常竞争败诉。
今年3月22日,“北京快手”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义乌快手”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北京快手”诉称,“快手”作为自己企业字号及产品名称,具有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并于2015年3月20日就已成立,经营期限至2035年3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自成立以来经过苦心经营及宣传推广,赢得了广大用户的高度认可并获得了多项业界荣誉证书和奖项。“快手”作为企业字号和产品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已与自身建立了高度对应关系,且在全国具有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
“北京快手”认为,成立于2018年7月9日的“义乌快手”擅自使用了自己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义乌快手”的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研发(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等,这与“北京快手”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明显的重合关系。这就是说,“义乌快手”在明显能够获知“快手”作为自己企业字号及产品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未进行合理避让而将“快手”作为其企业字号。“义乌快手”的这些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导公众认为“北京快手”与“义乌快手”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明显具有攀附知名度、影响力和行业竞争力的侵权故意。
开庭期间,“义乌快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义乌法院认定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义乌法院表示,“义乌快手”的行为认定可适用新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相关证据表明,“北京快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并曾在优酷、腾讯、爱奇艺等多家知名网络平台及各地铁路、商场投放显目广告,经大量宣传推广,“快手”APP在腾讯应用宝上在2018年时下载量就已高达17亿,具有较高市场使用率,并多次获得包括“最具影响力短视频平台”等荣誉,应当认为,“快手”作为“北京快手”产品名称及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而“义乌快手”成立于2018年7月,在公司成立之时,原告“快手”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义乌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北京快手”与“义乌快手”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存在交叉和重合,后者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快手”字样的行为,显然是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获取市场利益,破坏原告竞争优势的行为,故“义乌快手”的行为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行为。
经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义乌法院一审作出判处:被告义乌市快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义乌市快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含合理费用)。同时,如果“义乌快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记者了解到,此次并非“北京快手”首次因企业名称及商标权被侵害起诉同名公司,此前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快手商场(杭州)淘宝店、抖音快手美妆(杭州)淘宝店等均“吃了官司”,其中深圳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快手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