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1月17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晓)废污泥竟然直接在厂区挖坑填埋,造成了所涉场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
11月16日,义乌市一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据了解,2019年10月,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康某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和清运合同,由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永康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运至被告单位厂区用于蚯蚓养殖和有机肥生产。
结果因为技术不成熟蚯蚓养殖失败,导致污泥无法及时处理产生堆积、发臭。
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张某、陈某、缪某在2020年2月到11月期间,多次安排公司员工李某、候某将来不及处理的污泥及蚯蚓养殖失败的废污泥在厂区内直接挖坑填埋,造成土壤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该行为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罪以及附带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2年10月9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陈某、缪某、李某、候某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陈某、缪某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事务性费用共计1000余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某、陈某、缪某、李某、候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其中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候某的行为属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缪某的行为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但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并已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义乌市人民法院在区分主从犯后,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50万元,对张某、陈某、缪某、李某、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到十万不等,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