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据了解,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康某公司签订了污泥处置和清运合同,由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永康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运至被告单位厂区用于蚯蚓养殖和有机肥生产,后因技术不成熟,蚯蚓养殖失败,导致污泥无法及时处理。
2月至11月期间,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人张某、陈某、缪某多次安排公司员工李某、候某,把来不及处理的污泥及蚯蚓养殖失败的废污泥,在厂区内直接挖坑填埋,造成涉事场地土壤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7月5日,义乌法院受理了义乌检察院针对该行为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罪以及附带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10月9日,经义乌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某、陈某、缪某、李某、候某与义乌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某、陈某、缪某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共计1000余万元。
义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某、陈某、缪某、李某、候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其中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候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缪某的行为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并已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义乌法院在区分主从犯后,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50万元,对张某、陈某、缪某、李某、候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万至10万不等,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