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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4-26 09:40:43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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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义乌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十大案例。

  【案例一】孙某誉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格鲁吉亚籍嫌疑人“L”向陈某吟、许某庭采购大量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耳机。后“L”又向陈某霞采购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手机电池,由梁某慧、许某冰、许某贵负责手机电池生产、组货。供应商完成订单后各自运往“L”指定的仓库,由孙某誉负责签收,并安排员工将涉假产品单独包装、制作标记。4月8日,孙某誉将该批货物发至义乌堆依齐公司仓库,由该公司老板富某新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富某新安排员工对货物进行装柜,将涉假产品藏于货柜最底部,并将集装箱运至金华货场。同日,富某新又将报关手续委托金华海悦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后被金华海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孙某誉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孙某誉等12人已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案件点评:近年来,民族品牌不断崛起,尤其是通讯信息领域的发展,彰显出中国的大国力量,本案的侦破为持续推动创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和有力支撑。同时,义新欧班列作为“一带一路”的战略重点,具有高效的通关效率和速度优势。本案的成功侦破,有效地阻断了一条通往欧洲的售假通道,彰显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的决心,维护了中欧班列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二】跨国生产、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

  案情介绍:经侦查发现,2021年6月份以来,叙利亚籍嫌疑人MOHAMAD在义乌市注册某贸易商行,在未获得“AVENE”“SEPHORA”“essence”“maybelline”“MAC”L’OREAL“VICTORLA’SECRET”“VICHY”“BIODERMA”“e”“FRESHLOOK”品牌方授权情况下,委托嫌疑人温某、侯某等人加工生产相关化妆品,并将假冒化妆品销往国外。2022年2月-3月期间,义乌市公安局在金华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等上级部门大力支持指导下,在义乌、东阳、浦江、金东等地开展统一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捣毁生产窝点11个,查扣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80余万件,半成品40余吨,涉案金额1亿余元。

  案件点评:该案为典型的由外国人委托国内加工生产,并销往国外,犯罪环节多,团伙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产品远销海外市场,社会危害大。该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公安部七局发来贺电,表扬“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国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案例三】李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介绍: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未获得授权,仍购进杯身、杯盖等配件,生产经营假冒“STARBUCKS”“THERMOS”商标的保温杯,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0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保温杯的情况下,被告人郞某某提供收款码供其收取货款并帮助记账;被告人傅某某与其共同租用仓库保管假冒商品;被告人傅某某与其妻子被告人程某某受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共同在该仓库内进行包装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保温杯。义乌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前提下,仍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经营者应牢记法律的高压线不可触碰,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陈某某、龚某某等侵害“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Victoria’s secret”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陈某某、龚某某及其所经营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多款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水、润肤露等产品,被义乌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获。2018年6月,被告陈某某、龚某某因其侵权行为被义乌法院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刑事处罚。随后,原告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义乌法院。

  义乌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从2014年开始实施侵权行为,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5万元(含合理费用)。

  案件点评:本案中被告陈某某、龚某某多次以营利为目的成立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侵害权利人商标权。本案“刺破法人面纱”,对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进行否认,追究其实际经营者责任,判决被告陈某某、龚某某对相关涉案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出口侵犯“现代图形”“MANDO”商标权汽车配件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3日,义乌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一批刹车片等货物出口至利比亚。汽车配件一直以来是杭州海关重点监控的产品类别,通过对单证相关数据的风险判别,该票报关单成功被预设的风险参数捕中。经查验关员现场查验,发现藏匿在集装箱底部的标有“现代图形”的发动机支架2067个、刹车泵190个、控制臂1017个、节温器外壳280个、燃油泵510个、温控器200个、胶套400个,标有“MANDO”商标的减震器1112个。经商标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均为侵权产品。办案关员连夜对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采购集货等各环节相关人员开展突击盘问,初步锁定了某利比亚籍采购商、外贸从业者买某某及该批涉案货物供货商北京某商贸公司。2022年5月13日,义乌市公安局正式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案件点评:该案查获的侵权货物种类多、数量大、案值高,且由于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假冒汽摩配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属于群众关心、社会反响大的案件,也极易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如果这批侵权汽摩配件流入市场,将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危害。义乌海关果断出击,把这批侵权货物拦截在国门之下,保障了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

  【案例六】“一带一路”出口贸易风险查处侵权货物系列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7日,南京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丙烯酸树脂等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出口至乌兹别克斯坦。经关员现场查验,共有11875千克标有“TI-PURE”商标的钛白粉颜料。案件查发后,杭州海关及时科学调整风险布控方案,高度关注通过中欧班列输往重点国家的侵权风险。2022年2月23日,义乌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汽车压差开关等货物,以铁路运输方式出口至白俄罗斯,该票报关单被预设的风险参数捕中。经查验发现集装箱内藏匿标有“STAG”商标的传感器20000个,经商标权利人确认货物为侵权产品。办案部门对制造、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及时固定了真实买卖合同、货运委托协议等相关证据。2022年7月,义乌市公安局正式对两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点评:该案是海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典型案例。从具体个案到侵权态势,义乌海关凭借与权利人的紧密合作,科学调整风险布控方案,严厉打击利用“一带一路”线路从事跨国制售假冒商品行为。秉持着高度的责任感,海关在查获假冒货物后不停留于外贸经营环节,而是进一步深挖扩线,联合公安机关继续上下追溯,坚决不让“一带一路”成为侵权货物流通的渠道,有力保障“一带一路”的健康发展。

  【案例七】冯某、何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2020年3、4月份起,被告人冯某自行搭建DYQL.COM网站(电影全览网),通过网络搜集侵权影视作品发布在网站内供人观看,并以此获得打赏和接广告获利。被告人冯某于2021年1月将该网站域名及相关侵权影视作品以人民币4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何某,何某继续经营该网站并以此获利。2019年以来,被告人何某自行搭建DYDOG.ORG(狗带TV)网站,搜集十万余部侵权影视作品放在该网站上供人观看,并以接广告获利。被告人何某在经营上述两个网站期间共收取广告费人民币28.8万余元。经统计,在涉案期间,DYDOG.ORG(狗带TV)网站访问次数总计为39979083次;DYQL.COM网站(电影全览网)访问次数为6967586次。2021年8月3日,被告人冯某、何某被抓获归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冯某、何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2年12月7日提起公诉。被告人冯某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何某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案件点评:近年来,热门影视作品被盗播频频发生,盗版影视网站打着免费的旗号吸引用户,再通过投放广告牟利。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搭建网站非法传播盗版影视作品,涉及影视作品十万余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司法机关予以严厉打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公众也应当自觉抵制盗版,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侵权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造氛围。

  【案例八】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被告人潘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3000余元的价格购买假冒“CANADA GOOSE”牌的商标、合格证、外包装等共计2000余套。后在明知未获正规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服装厂中生产假冒“CANADA GOOSE”牌子的羽绒裤2009条,价值11.4595万元,商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潘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潘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案件点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成为重点打击对象,为此国家相关部委曾多次开展专项行动,以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注册商标类知识产权,因其品牌效应高、可复制性强,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侵权盗版的对象,如果权利人发现其注册商标被假冒使用,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经营商户企业也应当主动培育自有品牌,诚信经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避免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九】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系列案

  案情介绍三家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公司从互联网获取“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人基本信息,将公告信息打印后,向近8万个商标注册人寄递,并以快递到付48元或49元的形式向商标注册人收取费用,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和实施诈骗。实质上该公告均为公开信息,无需书面邮寄,更无需收取费用。至被查获时止,三公司共发标注为“商标初审通知书”的代收货款快递78427单,快递费用2.1~2.6元/单,已签收共7300余单,签收金额共35.77万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诈骗,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处理的决定,义乌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案件点评:本案中涉案公司利用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熟悉商标注册申请流程的特点,通过“快递到付”的形式,骗取商标注册申请人钱财。涉案公司寄递“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打印件的对象都不是公司代理商标注册的客户,其行为不但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还涉嫌诈骗,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向义乌市公安局移送该起案件,义乌市公安局也及时立案侦查,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案例十】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义乌市某饰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下旬擅自购入标有“国作登字-2015-F-00248167”作品登记证图案的饰品630个,成本为6-7元/个。尔后该公司准备通过抖音直播平台进行销售,拟定的销售价格为12-16.9元/个。经查明,“国作登字-2015-F-00248167”作品登记证图案为美国蒂芙尼公司创作的作品,经鉴别上述饰品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上述商品尚未销售即被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在案,该公司销售侵犯著作权饰品违法经营额共计8410元,无违法所得。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5日作出罚款1.3万元、没收侵权物品的处理决定。

  案件点评:著作权和商标权、专利权一样,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都享有著作权,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本案中,涉案公司购入使用“国作登字-2015-F-00248167”作品登记证图案的饰品用于销售,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该案,对市场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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