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月17日讯(记者 蒋守洋 龚书弘 编辑 何冬圆)今天(1月17日)下午,义乌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2022年执行工作,并公布了涉执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胡某与季某某2015年均在某国外经商,胡某委托季某某将一笔款项带回国内,季某某回国后未按约返还款项,胡某诉至义乌法院,经审理判决: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人民币309万元并支付利息。因季某某未履行,胡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义乌法院依法向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且因季某某拒不申报财产,2019年2月14日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经法院核实,季某某通过虚假转让合同的方式,将其与前妻名下的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的某房产过户到其子季小某名下,又转至其表嫂王某名下用于抵押贷款。2020年10月又偷偷将该房产以1290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实际得款1220万元。季某某在该房屋中分得的款项达640万元左右,但其并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炒股挥霍。
2022年1月11日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2年8月31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季某某不仅未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情况,还将位于其与前妻名下的房产通过虚假转让的方式多次转手他人,最后偷偷转售,将卖房所得高达640万元的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肆意挥霍。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既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
【案例二】陈某某、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就成某与陈某某、方某(系夫妻关系)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方某偿还原告成某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方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同年7月,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依法向陈某某、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2017年1月25日,陈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义乌市人民法院拘留15日。
2020年,陈某某、方某将其与家人共有的位于北苑街道的两处农村宅基地房产进行分割,并将二人所占份额全部转给其子女;后其子女将该两处房产分别转售给案外人,获得卖房款共计1279万元。上述房款中属于陈某某、方某的份额合计人民币370万余元,陈某某、方某将其中13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其余240万余元也并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综合以上情况,义乌法院将二人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审理,2022年7月2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方某有期徒刑一年。
2.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法律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的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名下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子女,由子女将房产卖出,且将所得份额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义乌法院将其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对被执行人处以刑罚,形成了强大震慑,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有着深远意义。
【案例三】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20年8月6日,楼某因证照返还纠纷被诉至义乌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楼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并交由向某某保管。因楼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楼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被执行人收到后一直未履行。后法院经调查发现,有证据证明该公章等相关证件确在楼某手中,但其拒不交出,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楼某自首并认罪认罚,主动将公章、财务章等相关证件交至法院,案件执行完毕。
义乌法院认为,楼某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虽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楼某自首并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从宽处罚,最终,义乌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楼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典型意义
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部分是以涉嫌转移、藏匿金钱、车辆、房产等其他财物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中,楼某是以拒不返还公章、财务章等相关证件的行为涉嫌拒执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系义乌法院首例行为拒执案。楼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司法裁判权威和执行的严肃性,对此行为进行打击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吴某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黄某与吴某良、吴某花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良返还黄某借款本金330万元并支付利息,吴某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3年11月21日生效。因二被告人始终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立案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9月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黄某提供被执行人吴某花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义乌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吴某花送达执行文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吴某花仍未履行。
法院经调查发现,吴某花于2017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宋某某处从事销售工作,所得工资共计人民币22.9万元,但吴某花并未将工资款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将所得工资直接汇入其妹妹账户,用于归还欠妹妹的债务。2021年11月3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吴某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审理,2022年2月2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花有期徒刑七个月。
2.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将财产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没有随意挥霍,就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殊不知,如果没有先行偿还经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也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花明知自己作为被告人的案件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仍私自将自己的工资清偿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刑事打击,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五】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鲍某与黄某因货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分期支付鲍某货款共计36357元,并明确了分期履行的金额和期限。因黄某一直未履行,2020年8月5日,鲍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但黄某未向我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同时经查询发现,截止2021年5月8日,黄某在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案件5件,标的共计374992.3元。
经核实,自2020年8月5日以来,被告人黄某的微信和支付宝有收入共计15万元,同时为逃避执行,黄某偷偷用他人的微信账号收入人民币2万元,以上款项其既未向法院申报,也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因此,2021年5月20日,义乌法院将黄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审理,2022年11月15日,义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典型意义
本案中,黄某明知在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却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主动履行义务,甚至偷偷用他人账号收入钱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法院正常执行秩序,情节严重。法院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既惩治了拒执行为,又起到了警示作用,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