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单时说的“澳洲大龙虾”,上菜上的却是“小青龙”?结婚办喜宴本是件开心事,而市民小赵(化姓)却因为宴席上的一道菜品与酒店闹了半年多。近日,在市人民法院调解下,这起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年底就要结婚,2022年7月,小赵在某酒店以每桌3288元的价格预订了22桌婚宴。双方签订了《酒店宴会订单》,明确约定了婚宴时间、宴会标准、桌数、宴会厅等,并口头约定了菜单。
根据酒店的描述,宴会上有一款明星菜品“澳洲大龙虾”。然而婚宴当天,小赵和家人却发现当初约定的“澳洲大龙虾”变成了“小青龙”。“小青龙比澳洲大龙虾一份便宜三四百元,这不是欺诈吗?”小赵表示,澳洲大龙虾应当为“澳洲龙虾”这一特指海产品,酒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进行3倍赔偿。
酒店方则表示,“小青龙”是澳洲所产的龙虾,本身就是澳洲龙虾的一种,并不存在欺诈一说。况且从宴席的价格上看,菜单所指的“澳洲大龙虾”本就是“小青龙”,小赵应该如约支付6.3万余元婚宴价款。
是“澳洲大龙虾”还是“澳洲的龙虾”?双方僵持了半年多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小赵诉至法院。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双方签订合同时,关于婚宴中的菜品,约定不够明确,后续也未进行补充,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酒店只告知小赵该道菜品为“澳洲大龙虾”,没有明确描述是“小青龙”,给小赵造成了一定的误导。而小赵自认为是“澳洲龙虾”,也未进行明确核实,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将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行情、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结合小赵消费婚宴其他菜品的数目、种类、婚宴的整体定价以及已产生实际消费的事实,法官建议就该道菜品的价款在尾款中酌情予以扣除。
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协议。酒店方给小赵扣除了近2万元价款,小赵也如约支付了剩余的4.5万元尾款。
法官介绍,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否则不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宴席时,应选择和酒店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宴席时间、菜品种类、数量、价格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