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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让停车有位 让文明“入位”

发布时间: 2023-10-16 09:17:41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尚凡

  城市车多。为了“停车有位”,各职能部门、镇街及社区可谓想方设法,最大限度缓解城市、小区“车多车位少”的矛盾。然而,近来接到不少驾驶人反映,在城市街头及一些居民小区,明明有空闲的泊车位,但车子却无法入位停放,因为泊车位被椅子、凳子、菜篮子等等物品霸占着。

  公共泊车位被“物品霸占”,其实背后是人的“自私作为”。少数居民、商家以他人停车影响客人光顾、阻碍通行、给自家带来不便等理由而实施“任意霸占”,一些亟待停车的车主眼睁睁地看着泊车位却一时无法停车入位,只能悻悻而去,心底的“不痛快”很快转变成思想上的“差评”,包括对“霸占”泊车位人的气愤、对城市管理者的疑虑、对城市文明程度的拷问。

  用各种障碍物“霸占”公共泊车位的现象似乎已存在许久,有关方面也多次进行了整治,但总是陷入“整一阵好一阵”的漩涡。表面上看,只是一个“车位谁停”的小问题,但却又映衬着每一位城市主人的品格素养、文明程度甚至折射出了整个城市的礼仪之风和文明魅力。“被霸占着”的车位,无不给人一种强占公共资源、自私自利、极不文明的印象。还值得一提的是,强行“霸占”泊车位还涉嫌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由此可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另据交通管理方面的人士介绍,公共停车位本来就属于共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私设车位锁、水泥墩霸占道路的行为明显违法,行为人应自行清除障碍物,恢复原状。对于不主动清除障碍物恢复原状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限令其定期整改,否则可予以行政处罚。如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等受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空间有限,车多与停车泊位少之间的矛盾还将持续,作为市民,一方面要理解、支持政府部门“既要保障城市畅通又要方便市民停车”的一系列新举措、新途径,另一方面也要做“文明的自己”,为实现城市“停车有位”尽自己的一份力,这是市民的责任,也是彰显文明的友爱之举。如只顾自己方便,任意“霸道”泊车位,不仅丑化了自己、丢掉了面子,还抹黑了城市形象,损害了城市文明,重者还得承担法律后果。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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